无锡网站 原判认定,2019年2月,被告人廖x君在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加入名为“中国梦富民政策分享经济平台”的非法传销组织,并于同年7月来到辽宁省绥中县东戴河开发区发展组织成员,该组织要求下线每人需缴纳人民币2900元购买2单产品,最少认购4单,最多认购15单,获得加入资格,但不向购买者实际交付产品,并在传销组织中设立五个层级,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,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该组织,呈金字塔型向下发展。该传销组织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人员超过30人。被告人廖x君系该传销组织的“大科长”级别,并担任“寝室长”,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、协调等作用。其负责安排寝室成员学习,将新成员的报单款转给其上级,向组织成员发放工资等。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人员达30人以上,涉案金额达人民币70余万元,被告人在该组织中获利人民币3万元。 原审法院认为,被告人廖x君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,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,骗取钱财,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,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,予以支持。在共同犯罪中,被告人廖x君起次要作用,系从犯。被告人如实供述系坦白,在公诉机关认罪认罚,依法从宽处罚。辩护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,予以采纳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、第二十五条、第二十七条、第五十二条、第六十四条、第六十七条三款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一、被告人廖x君犯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(未缴纳)。二、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3万元,予以没收,上缴国库。 上诉人廖x君对原审认定的事实并无异议,其上诉理由是,原审量刑过重,家中有95岁老母亲和23岁的女儿,丈夫因赌博离婚21年,生活艰难;在从事这个行业之前并不知道是违法行为,自己既是参与者也是受害者,希望二审法院能够从轻处罚。 上诉人廖x君的辩护人对原审认定的事实及量刑也没有异议,其辩护意见是,请求二审法院结合上诉人系从犯、能够坦白犯罪事实以及认罪认罚态度坚决等情节,充分考虑上诉人家中的特殊情况对上诉人予以从轻处罚。 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无异,原判认定上诉人廖x君犯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证据已在原审判决中列明,即被告人廖x君的供述、李某等8名证人的证言、户籍证明、抓捕经过、被告人负责的寝室成员信息表、李某手机内照片、谭某提供存款明细单据复印件、邓某提供的转账信息截图、阮某提供微信截图、转账统计表以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。以上证据,均经原审庭审举证、质证,本院均依法予以确认。在本院审理期间,上诉人廖x君及其辩护人未提供新的证据,本案证据确实、充分。 本院认为,上诉人廖x君以认购产品为名,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以获得加入资格,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,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该组织,呈金字塔型向下发展,骗取钱财,扰乱社会经济秩序,其行为已经构成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,依法应予惩处。 关于上诉人廖x君所称原审量刑过重,家中有95岁老母亲和23岁的女儿,丈夫因赌博离婚21年,生活艰难;在从事这个行业之前并不知道是违法行为,自己既是参与者也是受害者,希望二审法院能够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,以及上诉人廖x君的辩护人所称请求二审法院结合上诉人系从犯、能够坦白犯罪事实以及认罪认罚态度坚决等情节,充分考虑上诉人家中的特殊情况对上诉人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,经查,原判量刑适当,上诉人廖x君及其辩护人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并无异议,且上诉人廖x君及其辩护人所称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,原判在量刑时已经充分考虑,故本院不能予以支持。 综上,原判认定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审判程序合法,定罪量刑准确。故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(一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 文章来源:同城反传(tcfclm)转自中国裁判文书网,特此鸣谢! ![]() |
![]() 鲜花 |
![]() 握手 |
![]() 雷人 |
![]() 路过 |
![]() 鸡蛋 |
分享
邀请